董監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細則
廣東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細則
(2010年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的管理,規范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申報、披露與監督,根據《 公司法》 、《 證券法》 、中國證監會《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 、上海證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業務指引》 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本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的管理。
第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還包括記載在其信用賬戶內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數據和信息,并定期檢查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木公司股票的披露情況。董事會辦公室具休負責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辦理個人信息及股份變動的數據報送工作及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 年內
(二)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內;
(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并在該期限內的;
(四)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 證券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違反該規定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的,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時披露相關情況。上述“買入后6個月內賣出”是指最后一筆買入時點起算6個月內賣出的;“賣出后6個月內又買入”是指最后一筆賣出時點起算6個月內又買入的。
第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 日內;
(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 日內;
(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 個交易日內;
(四)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第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木公司股份總數的25 % ,因司法強制執行、交易、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不超過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轉讓,不受前款轉讓比例的限制。
第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發行的股份為基數,計算其中可轉讓股份的數量。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述可轉讓股份數量范圍內轉讓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還應遵守本規則第五條的規定。
第十條 因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或因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各種年內新增股份,新增無限售條件股份當年可轉讓25 %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因公司進行權益分派導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當年可轉讓數量。
第十一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當年可轉讓本公司股份的,未進行轉讓或未用完額度的,未用完額度不順延到次年。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份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
第十二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下列時點或期間內委托董事會秘書或證券事務代表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申報其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職務、身份證號、證券賬戶、離任職時間等):
(一)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職事項、新任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后2 個交易日內;
(二)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其已申報的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后的2 個交易日內;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后2 個交易日內;
(四)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時間。
第十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動的,應當自該事實發生之日起2 個交易日內向董事會秘書申報,申報的內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木公司股份數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變動前每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
(三)本次變動前持股數量;
(四)本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
(五)變動后的持股數量;
(六)上海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
董事會秘書在接到報告后的二個工作日之內,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進行在線填報。
第十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本人申報數據的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違反本細則,或未按本細則規定履行申報工作的,由中國證監會及上海證券交易所依照《 證券法》 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六條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東買賣本公司股票的,參照本規則第六條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董事會批準之日起實施。
廣東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0 年7月27 日